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進一步細化、用地規模重新明確、用地程序進行簡化,以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通知》在用地范圍和用地規模方面,體現廣東特色、滿足實際需求;在用地程序和土地恢復方面,降低用地成本,強化激勵引導。總體而言,在嚴保耕地前提下為基層實操留出了必要空間。
01
明確用地范圍用地規模 允許縣級結合實際調整
在國家政策框架下,結合廣東農業發展實際,《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范圍。《通知》指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同時,《通知》進一步細化了作物生產和養殖生產設施用地類型,明確作物種植和禽畜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類型,允許縣級結合實際增加設施農業用地類型,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
《通知》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規模。對于生產設施用地,允許根據實際生產需求確定用地規模。對于輔助設施用地,則劃定用地規模上限。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不超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放寬至30畝;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不超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此外,允許縣級根據實際生產需要增加用地規模。
《通知》還明確了看護及管理用房用地規模。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即單層不超15平方米;管理用房用地規模不得超過輔助設施用地規模的比例和面積限制。鼓勵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結合農業種植和養殖需要建設兼有多種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簡易可拆裝結構保護耕地耕作層。
02
簡化程序降低用地成本 強化激勵引導土地恢復
《通知》提出“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程序”,不再對用地申請、選址、公告、協商等環節進行具體規定,僅對簽訂用地協議、補劃永久基本農田、辦理用地備案、信息上圖入庫四個關鍵環節作出原則性規定,細化規定由基層結合實際確定,適當進行管理“留白”。
根據《通知》,原來的“三方協議”改為“兩方協議”,僅需村集體與用地主體雙方簽訂用地協議,不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簽訂用地協議后即可動工建設;簽訂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到用地所在鄉鎮政府申請用地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未獲書面告知的視為備案通過;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鄉鎮匯交的備案信息后應及時核驗,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備案信息上圖入庫。
對于設施農業用地,《通知》不再強制要求單獨編制建設、耕地耕作層剝離再利用等方案,可將相關內容納入用地協議進行約定,也可由基層進一步做出細化規定,大大降低了用地主體取得土地的成本。此外,規定農業設施建設多層建筑的,須符合建設安全、生物防疫、生態環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協議中載明通過建設工程監理等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土地恢復要求也進一步簡化。《通知》不再硬性要求必須采取土地復墾方式進行土地恢復,而是允許基層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由用地主體自行恢復,或由政府組織采用復墾及其他土地整治方式進行恢復。此外,通過經濟手段激勵引導政府兜底落實土地恢復,按省有關規定形成補充耕地指標的,可用于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公開交易取得收益。同時,壓實鄉鎮政府土地恢復費用核定及監督落實責任,由鄉鎮政府綜合考慮當地土地整治及設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復費用,督促用地主體將土地恢復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載入用地協議并監督落實。
03
農業設施到期可不拆除 允許少量使用基本農田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在協議到期后不改變農業用途且擬繼續使用的農業設施可不拆除,按協議約定歸村集體作為存量統一管理、循環利用。非農建設應按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符合規定的可納入點狀供地范圍統籌安排。涉及違法用地的,依法查處到位后按規定辦理設施農業用地手續。
《通知》強調“嚴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養殖設施和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應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不超30畝,并須按規定落實補劃。擬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現場踏勘,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
《通知》還明確了設施農業用地執法監督責任。要求市縣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將設施農業用地及設施建設、經營行為等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督檢查范圍,按職能對轄區內的設施農業用地逐宗進行備案審查、實地核查。同時,明確了歷史遺留設施農業用地的處理口徑。
以下為通知原文: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關于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加強和改進設施農業用地管理,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分為生產設施用地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具體用地范圍如下: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范圍。包括作物種植(工廠化栽培)、育苗育種大棚、日光溫室、連棟溫室、灌溉水渠(溝、管)、場內道路等生產設施用地,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水肥一體化灌溉及水泵配電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農資農機具存放及維修場所,以及與作物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副產物處理等輔助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范圍。包括畜禽舍、水產養殖設施池塘、工廠化養殖車間、進排水渠道、場區內通道、綠化隔離帶等養殖生產用地,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飼料存儲、糞污處置、尾水處理、疫病防控、檢驗檢疫、消洗轉運、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輔助設施用地。
以上范圍之外的設施農業用地類型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等農村二三產業用地。
二、確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一)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種植和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根據農業生產需要合理確定,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應按下列比例和面積要求確定:
1. 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0%以內,最多不超過20畝;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在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30畝。
2.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規模。輔助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生豬和奶牛養殖輔助設施用地面積不受30畝限制。
確因實際生產需要,須在以上比例和面積基礎上適當增加用地規模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農業農村部門核定的用地需求確定用地規模。
(二)看護及管理用房用地規模。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管理用房用地規模不得超過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比例和面積限制。鼓勵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結合農業種植和養殖需要建設兼有多種功能的管理用房,并采用工程措施或簡易可拆裝結構保護耕地耕作層。
三、簡化設施農業用地程序
(一)簽訂用地協議。鄉鎮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請后,組織用地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設施農業用地相關使用條件、恢復要求及違約責任等協商一致,由用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廣東省設施農業用地協議》,涉及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另行簽訂流轉協議。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用地主體簽訂用地協議。除涉及使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外,設施農業用地簽訂用地協議后即可動工建設。農業設施建設多層建筑的,須符合建設安全、生物防疫、生態環保等要求,并在用地協議中載明通過建設工程監理等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二)辦理用地備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地主體應在用地協議簽訂后的10個工作日內到用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用地備案,并提交用地協議、土地經營權流轉協議;涉及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須同時提供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于每月5日前將轄區內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信息匯交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鄉鎮人民政府應書面告知補充或督促糾正,10個工作日內未告知的視為備案通過。設施農業用地跨鄉鎮的,可由用地涉及的任一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三)信息上圖入庫。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匯交的備案信息后應及時核驗,在1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規定的備案信息在廣東省土地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設施農業用地備案模塊)、自然資源部設施農業用地監管系統上圖入庫,納入自然資源“一張圖”監管,作為各級自然資源部門在耕地保護檢查、土地變更調查、土地執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對設施農業用地的認定依據。設施農業用地未按要求上圖入庫的,管理中不予認可。涉及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的,應在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并落實補劃后10個工作日內將包括使用、補劃永久基本農田情況在內的備案信息上圖入庫,并納入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及監管系統管理。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并經原備案機關同意撤銷、變更的,應及時更改上圖入庫信息。
四、嚴守農地農用和耕地保護紅線
(一)始終堅持農地農用。設施農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在協議到期后不改變農業用途且擬繼續使用的,地上農業設施可不拆除,按協議約定歸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存量設施農業用地統一管理、循環利用,并按規定辦理用地備案變更等手續。非農建設應按規定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或依法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永久基本農田補劃,符合規定的可納入點狀供地范圍統籌安排。設施農業用地涉及違法用地的,須依法查處到位后方可按規定辦理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二)嚴守耕地保護紅線。設施農業用地應盡量避免破壞耕地耕作層,并采用工程技術措施保護耕地耕作層。不硬化、挖損地面或建設永久性建筑,且種植條件隨時即可恢復的,不屬于破壞耕地耕作層。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原地類為耕地的必須恢復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級地類。原地類為非耕地,政府組織落實土地恢復產生新增耕地的,可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核定補充耕地指標。鄉鎮人民政府應綜合考慮當地土地整治及設施拆除成本核定土地恢復費用,督促用地主體將土地恢復違約責任載入用地協議,并監督落實土地恢復,協調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進行驗收。
(三)嚴保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的種植利用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假借設施農業之名變相調整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進行非農建設。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養殖設施和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種植設施,選址確實無法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少量永久基本農田,但應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15%以內,最多不超過30畝,并須按規定落實補劃。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擬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設施農業用地情況報告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由其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踏勘,對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及使用、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并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書面意見。不同意使用的,項目不得動工建設;同意使用的,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及時更新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并逐級報省自然資源廳確認。
(四)嚴格落實執法監督。市、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要按職能將設施農業用地及設施建設、經營行為等納入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督檢查范圍,對轄區內的設施農業用地逐宗進行備案審查、實地核查及日常監管;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不定期組織抽查。自然資規〔2019〕4號文件出臺后新建或在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用地備案和上圖入庫;出臺前已建的設施農業用地,原則上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用地備案和上圖入庫。對逾期未完成用地備案和上圖入庫,擅自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發展設施農業、改變或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以及擅自或變相在設施農業用地上進行非農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部門可會同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備案。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0年10月22日
來源:廣東省自然資源廳